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冻结、扣押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的行为。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是指在保全措施实施后,因申请人不符合保全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履行了相关义务等情形,法院撤销原先保全措施的行为。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并非财产保全的申请人; 申请人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但已经撤回申请或者达成和解; 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了相关义务; 其他可以撤销保全措施的情形。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撤销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应当驳回申请。
法院决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通知相关执行机关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号:(2023)京01民商终5098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一庭
判决要点:
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后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法院裁定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对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既要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又要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