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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4-06-0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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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根据劳动者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被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是该财产的债权人,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隐匿该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保全的财产明细以及证明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范围和方式; 证据材料清单。

2. 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通知劳动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在驳回后三日内将驳回决定书送达劳动者。

3. 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申请的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准许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范围、方式、期间及有关事项。人民法院不准许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4. 执行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后,即应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转移或隐匿财产等。

5. 复议及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作出不准许保全裁定的,劳动者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当的,可以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对裁定的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欠条、转账凭证等; 及时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不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依法行使权利。劳动者应当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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