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由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证执行法院判决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制度。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然而,撤回后是否可以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引发争议。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以明确财产保全撤回后重新提出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申请后,原告反悔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需要重新保全的,原告可以重新申请,但重新申请保全应当有新的事实、证据。确有必要重新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保全。”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撤回后重新提出的两个条件:
有新的事实、证据:原告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证明被告在撤回保全后又实施了转让、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推定被告将实施上述行为。 确有必要重新保全:在存在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必须经过审查,确定确实有必要重新保全,才能做出准予重新保全的裁定。是否确有必要重新保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两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发现确有必要重新保全的,可以重新裁定保全。”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重新保全的条件。与财产保全撤回后重新提出的条件相比,解除后重新提出的条件相对宽松,只需要“确有必要重新保全”即可。因此,只要符合该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重新保全,不以原告的重新申请为条件。
原告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保全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财产状况,保全标的的种类、范围和数额,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以及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扣押、划拨、提取、中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重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准予保全或者不准保全的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人民法院准予重新保全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已经申请财产保全的,只有在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才可再次申请。重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的效力与初次提出的财产保全的效力相同,自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
财产保全撤回后又重新提出,是诉讼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事人在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和必要性,依法做出裁定,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