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发生财产毁损、转移、隐匿等行为,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临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且有证据证明该诉讼或者仲裁有胜诉的可能,但不能提供担保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实施或者将实施转让、销毁、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证据证明有这方面危险的; 法院认为有必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那如果没有证据,还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一些规定: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异议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未要求其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不当的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交担保; 对于有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在保全前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担保,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然,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也可以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不能滥用。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和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如果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保全费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3%。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债权人应当谨慎使用这项措施,以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