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确保民事判决(裁定)得以执行而采取的措施。
法院财产保全决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申请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紧急需要的,如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迹象;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已经取得生效的仲裁裁决;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以其确定的金额承担不因财产保全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财产保全决定生效后,以下主体应当立即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停止处分、转移或毁损被保全财产; 相关第三方:协助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保全申请人:及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执行的申请。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决定: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被保全人已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 法院发现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 保全申请人未及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执行的申请; 保全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当事人对于法院财产保全决定享有以下权利保障:
申请异议:当事人有权对法院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 申请解除: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院财产保全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
若相关主体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评估;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保全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致使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
实际损失; 利息; 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案例一:
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随后违反禁令,将银行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法院经查证后,对被告处以罚款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一座房屋。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存在财产保全紧急需要,裁定查封房屋。被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原裁定。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在申请或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