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另外提供财产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除提供涉案财产以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以获取全部或部分解除保全措施的权利。
1. 另行提供的财产与涉案财产具有等同或近似的价值;
2. 另行提供的财产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即为不动产、动产或其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且具有较高的价值;
3. 另行提供的财产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提出另外提供财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另行提供财产清单 另行提供财产价值证明 另行提供财产权属证明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被保全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额外提供财产的条件。经审查合格,执行法院将作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保全措施的裁定。
1. 解除全部或部分保全措施:经执行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被解除保全措施的财产可自由支配。 2. 财产权利转移:被保全人另行提供的财产,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归人民法院代为保管。 3. 承担保全费:被保全人另外提供财产的,应当承担额外的财产保全费用。
1. 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权:被保全人另外提供财产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全部采取保全措施,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其财产权益。 2. 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另外提供财产可以减轻被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使其可以继续经营生产活动,减少损失。 3. 提高诉讼效率:另外提供财产可以化解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庭外和解,提高诉讼效率。
在《王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李某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李某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另行提供了价值与涉案财产相等的房产。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的裁定,李某被解除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其房产由法院代为保管。
被保全人另外提供财产制度是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兼顾债务人的正当利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被保全人如符合相关条件,可积极申请另外提供财产,以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障其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