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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不予裁定
发布时间:2024-06-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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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不予裁定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手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证据,或者有其他情形,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为防止其妨害判决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有相反规定。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书面保证 银行存款保全 提存现金 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由保证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li>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恶意保全,或者是以保全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其他妨害判决执行的情形;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诉讼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恶意保全,或者是以保全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恶意保全是指申请人以不当目的,滥用诉讼保全程序,主观上并不具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指以保全为手段,违反他人的意愿,将其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保全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不予裁定诉讼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诉讼财产保全的后果

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诉讼保全的执行。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不准予保全的,诉讼保全立即解除;裁定准予保全的,继续执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财产保全不是一种诉讼权利,而是诉讼手段。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使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滥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做到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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