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法院最终作出裁判前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依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利。那么,法院财产保全要怎么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以下情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遭受重大损害的可能,且被申请人无力赔偿; 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且适当,以保障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现。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的目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对符合前述适用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前述适用条件的,裁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方式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禁止处分不动产; 扣划货款、租金、应收账款; 其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应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解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有: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申请人已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权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事实表明申请财产保全依据不足,或者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申请人应承担财产保全责任。申请人明知没有保全必要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