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依申请而为者称申请保全,依职权而为者称职权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留置。
请求判令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诉讼
担保执行的诉讼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而采取的执行行为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其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
不及时申请保全措施会使判决等难以执行;
请求保全的范围不超过其诉请的范围或者债权的范围。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
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证明需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如债权凭证、担保合同等; 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财产行为的证据; li>财产状况证明,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证明等。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符合保全条件的; 保全范围和方式适当的。原则上应在48小时以内作出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
金钱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保险保函担保。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冻结,使其不能动用。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查封,使其不能处分、变卖或转移。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财物或者其他物件进行扣押,使其不能毁损、灭失或转移。
留置: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原告财物或执有债权凭证进行留置,使其不能转移或毁损。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全不再必要;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对申请不予准许或者裁定撤销保全;
判决、裁定裁定已经履行。
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财产被保全后,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其他处置,以实现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可以保全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存款、现金; 车辆、房屋等不动产; 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 应收账款、股权等物权。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包括保全费、保管费、担保费等。
没有。在财产被保全后,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不可以。在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