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在诉讼前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藏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预交执行费,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由谁承担,成为诉讼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颁发执行令前,申请执行人应当预交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执行程序,均由申请人预交。”
根据上述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的预交和承担遵循以下原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预交执行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保全措施的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无论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实际执行,执行费的承担主体都是被执行人。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未实际执行,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实际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承担具体如下:
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因被执行人原因未执行的如被执行人处置、转移财产,导致诉前财产保全无法执行,执行费仍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申请人在取得冻结裁定后,自行撤回申请或法院裁定解除冻结,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当,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的计算标准一般由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常见的计算方式有:
执行费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
执行费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阶段,如申请、查封、扣押等,分别设定不同的标准。
执行费根据保全财产的种类,如动产、不动产、存款等,设定不同的标准。
在特殊情形下,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的承担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担保执行费,则担保人承担执行费。
如果申请人因贫困无力交纳执行费,经国家法定救助机构确认,可以由国家财政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因申请人原因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正确理解和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费承担规则,有助于保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