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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从财产保全扣除
发布时间:2024-06-0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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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从财产保全扣除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为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解金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自愿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那么,和解金是否可以从财产保全中扣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和解金的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对协议内容无异议的,应当由审判员或者调解员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解协议的效力。”因此,生效调解书与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两者都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财产保全与和解金扣除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保全足以清偿被保全请求的财产。”这意味着,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是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所确定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两种观点及分析**

第一种观点:和解金可以从财产保全中扣除

支持者认为,和解金是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属于其应履行的一项债务。既然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那么和解金作为一项应履行债务,自然应当可以从财产保全中扣除。

第二种观点:和解金不能从财产保全中扣除

支持者认为,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是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所确定的,和解金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项协议,并不属于申请人的保全请求。因此,和解金不能从财产保全中扣除。

**裁判例析**

在实践中,裁判例对和解金是否可以从财产保全中扣除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和解金可以扣除,有的法院则认为不能扣除。

例如,在(2021)鲁01执保14号案件中,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和解金是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属于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可以从财产保全中扣除。

而在(2020)辽02执恢470号案件中,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和解金是基于债权人债务人合意达成的协议内容,并非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中确定的义务,不能从财产保全中扣除。

**法院酌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和解金是否扣除财产保全的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的数额和范围 和解金的性质和用途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行使酌情权,应当充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论**

和解金是否可以从财产保全中扣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案情,行使酌情权,合理保护申请人、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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