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诉讼请求已经提出,但是还未开始审理。 审理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 双方已经进入履行判决阶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财产保全的形式有多种,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动产和不动产 扣押票据、有价证券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出租房屋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财产有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的要点包括:
是否存在财产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的影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经保全的财产,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或解除:
无理由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措施有误 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致使他人财产被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保全申请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保全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保全义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