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具有给付义务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在诉讼中胜诉后能够实现胜诉权利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逃避债务。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债权人起诉前,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或毁损、隐匿证据等情形的; 债权人在起诉前已经保全了财产,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或毁损、隐匿证据等情形的; 债权人已经胜诉,但不能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和银行卡; 查封、扣押和冻结不动产、动产和特定物品; 限制出境; li>指定专人接管企业; 评估保证金。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债权的数额、性质和依据; 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财产保全的,需向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保全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为保全标的额的1%-3%。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原因、方式、范围和期限。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在作出裁定前,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先予保全的措施,先予保全措施的期限不超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是故意或者过失申请财产保全,致申请人不承担责任的; 申请人已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先予保全措施的期限除外); 法院认为无需继续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故意或者过失申请财产保全,致申请人不承担责任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未采取适当措施,或者保全措施不当,致使财产保全不力的,应当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或毁损、隐匿证据等情形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的财产保全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问题,也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相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010-622909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010-8528229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021-6320981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20-831753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0755-88673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