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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格式
发布时间:2024-05-3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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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格式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手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财产保全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申请書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li>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的风险。

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起诉状副本;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风险的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财产处置记录、证人证言等。

裁定书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裁定保全或驳回申请的理由; 保全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 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被申请人不得处分保全财产的范围; 因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起诉前提出。已经起诉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指定财产管理人 划拨被申请人财产履行判决

具体采用哪种财产保全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保障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一方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在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不成立,而仍申请,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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