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以保全对方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双方平均分配。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方可以对另一方的财产提出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保全对方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自己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履行债务的;
对方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剩余财产的;
对方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没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担保债务履行的。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二、保全措施的種類
法院可以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查封、扣留或者冻结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li>禁止对方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措施。
具体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申請保全措施的程序
申请保全措施,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項: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承担一切因保全不当造成的国家损失和被申请人的损失的保证。
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转移的证据、隐藏财产的证据等。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如果法院准许保全,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
四、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对案件进行判决后;
当事人申请解除,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
经申请,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债权实现的;
裁定保全措施的法院职能终止或者对案件不再有管辖权的;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項: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
申请人承担一切因保全不当造成的国家损失和被申请人的损失的保证。
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据、财产转移已撤销的证据等。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五、保全措施的效力
保全措施在实施后,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这意味着,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任何第三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明知被保全的情况下而处分了被保全的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全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结束时止。保全措施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立即返还给被申请人。
六、结语
夫妻离婚可以保全对方财产,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实践中,一方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情形较为常见,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方转移或变卖财产,影响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在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