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财产保全裁定后,需要尽快提起诉讼,以实现对财产的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不超过30日:自当事人知道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特殊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30日内起诉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15日内允许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从当事人知道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起。例如:
法院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 法院贴送财产保全裁定书于当事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之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等); 战争或军事行动; 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堵塞。是指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不能在30日内起诉的客观情况。例如:
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进行诉讼; 因寻找证据或者举证而需要较长时间; 因等待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而耽误时间。当事人符合特殊情形,无法在30日内起诉的,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申请内容包括:
延期理由; 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证据材料(证明延误的原因)。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延期条件的,会准许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在超过30日内(含延期期间)仍然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符合特殊情形,当事人申请延期且获准的除外。
当事人起诉时,起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职业、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起诉人签名、盖章和日期。同时,需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财产保全裁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