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原告因被告(姓名或名称)侵犯原告财产权,为防止财产损失扩大,特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说明侵权事实的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
2. 被告于(时间)实施了(详细说明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至今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的合法权益将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贵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告在(银行名称)的账户,冻结金额为(金额)。 查封、扣押被告位于(地点)的(房屋、车辆等财产)。 责令被告提供财产担保,担保金额为(金额)。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支持本申请:
(证明侵权事实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据) (证明被告违法行为的证据,如通信记录、证人证言) (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能的证据,如债务清单、银行流水)1.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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