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财产被保全后,应及时采取行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于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法院将解除保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阐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我国法院通常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冻结是限制处分、转移被保全财产;查封是限制他人占有、使用被保全财产;扣押是将被保全财产移交法院保管。不同的保全措施对应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时效,当事人应注意区分。
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复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无异议期限限制。诉讼方式则需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或撤销诉讼,时效为15日。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对于冻结保全,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对于查封保全,当事人不应阻碍执行人员对被保全财产的处置;对于扣押保全,当事人应按照法院的指定保全被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解除保全申请可以向最初作出裁定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无时效限制。变更保全申请仅能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时效为15日。法院在决定解除或变更保全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案件进展情况等因素。
被保全的财产通常会优先用于清偿保全的债务。若被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保全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财产。对于已被保全但不及于清偿全部债务的财产,债务人可以自行处分,但不得擅自处分全部被保全的财产。
民事保全主要是为了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而刑事追赃则侧重于追回犯罪所得、非法所得或涉案财产。当民事保全与刑事追赃同时涉及同一财产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若涉案财产已结案移送或发还,则不再进行民事保全;若涉案财产尚未结案移送或发还,可对涉案财产同时进行民事保全与刑事追赃。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可能导致被保全人财产权的限制甚至损失。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避免滥用保全权。被保全人如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存在瑕疵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大强制措施,受到法院的严格监督。当事人对保全措施如有异议或认为保全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等因素。
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妨碍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当事人拒绝或阻碍法院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给予罚款或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