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破产法设定了无保全财产的范围,以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无保全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房屋; 债务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等; 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养老金、残疾人生活补贴等;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债务人的住房(一套自有住房)和土地; 债务人的合理生活费用; 债务人的未执行的劳动报酬;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保全财产。无保全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仍能支配和使用这些财产; 无保全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无权请求拍卖或变卖这些财产; 无保全财产可以随债务人的需要灵活使用,以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 无保全财产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得非法侵害债务人的无保全财产权。设立无保全财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避免债务人陷入无家可归和衣食无着的境地; 维护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债务人有重新站起来的可能; 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债务人因破产而彻底丧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减轻债权人的损失。债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无保全财产权:
了解无保全财产的范围,准确识别和区分破产财产和无保全财产;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无保全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对侵害无保全财产权的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保全财产与破产财产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归属主体不同,无保全财产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整体; 法律地位不同,无保全财产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破产财产受破产程序支配; 处分方式不同,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无保全财产,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处分; 优先权不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享有优先权,对无保全财产无优先权。无保全财产制度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保障了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维护了社会公平。债务人应主动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无保全财产权,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亦应尊重和遵守无保全财产制度,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