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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3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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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准许。

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并指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及保全方式。

有保全的必要性: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有其他情形的可能性,否则不具备保全必要性。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请求权利有可能实现: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请求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权利人权利主张成立的可能性较大。

其他条件

具有法定期限: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全原因之日起30日内。逾期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在3日内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执行保全:法院准许申请后,由法院或者申请人委托的执行机构对指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异议处理: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权利人需承担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负有提供担保、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等法律责任。

慎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宜滥用,以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及时措施:发现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迹象时,应立即申请保全,防止财产损失扩大。

保留证据: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必要性,因此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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