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障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依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超过三十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最多可以延长三十天。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存折冻结的期限最长为60天。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已经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裁定;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财产保全存折冻结解除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解冻后的存款。但如果被执行人具有逃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仍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进一步的保全措施。 如果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存折冻结是一种司法保全措施,旨在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