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使其丧失履行能力,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债务。 维护诉讼秩序,确保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财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被保全人接到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通知后,享有以下权利:
知晓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包括保全措施的类型、保全标的、保全期限等。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申请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人负有以下义务:
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包括转让、变卖、抵押、出租等。 不得隐匿、转移被保全的财产。 li>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人违反财产保全义务,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继续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被保全人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财产保全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案号、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保全标的、保全期限。 被保全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财产保全义务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全通知的送达程序包括:
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被保全人。 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送达。 通过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事实证明保全不当的。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保全措施不当的。 保全标的发生变化的。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通知经被保全人签收后生效。未经被保全人签收,但能够证明被保全人已收到通知的,其效力不因未签收而受影响。
财产保全通知自生效之日起,对被保全人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