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XXX-XXXX
联系人:XXX
职位:总经理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XXX-XXXX
联系人:XXX
职位:总经理申请人系20XX年1月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总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合同约定,该工程于20XX年7月1日竣工,但目前仍在施工中。
申请人已于20XX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元整,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无法竣工交付使用。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近期,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其将部分施工机械和材料搬离施工现场,另有部分工程款项被其挪用。申请人担心,如果被申请人继续转移财产,将导致申请人无法收回工程款和日后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的办公场所 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工程机械和材料 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工程机械和材料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的办公场所申请人自愿提供人民币XX元整作为担保,以担保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述事实均属真实,未虚构、夸大或隐瞒任何事实。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
日期: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