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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3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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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XXX-XXXX

联系人:XXX

职位: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XXX-XXXX

联系人:XXX

职位:总经理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20XX年1月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总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合同约定,该工程于20XX年7月1日竣工,但目前仍在施工中。

申请人已于20XX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元整,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无法竣工交付使用。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近期,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其将部分施工机械和材料搬离施工现场,另有部分工程款项被其挪用。申请人担心,如果被申请人继续转移财产,将导致申请人无法收回工程款和日后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财产保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范围

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的办公场所 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工程机械和材料 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

六、财产保全方式

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工程机械和材料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的办公场所

七、担保措施

申请人自愿提供人民币XX元整作为担保,以担保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八、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述事实均属真实,未虚构、夸大或隐瞒任何事实。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

日期: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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