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由仲裁庭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特定财产进行约束,以防止其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足以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且已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足以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与请求仲裁的标的金额相适应。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已经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案号;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拟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仲裁庭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或驳回申请。裁定准予申请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禁止处分财产等方式。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仲裁庭裁决或者调解结案;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 其他法律规定解除的情形。仲裁庭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解除相应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在仲裁开庭后尽快提出,以免错过时机;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足以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注意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由申请人预交; 承担违法责任: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被申请人未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足以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总之,仲裁开庭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提出申请,提供充分证据,并注意相关的注意事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