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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交给谁
发布时间:2024-05-3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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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交给谁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续封申请书

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申请续封时,应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封存被申请人财产的一种书面申请。

续封申请书交给谁

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应交给有权批准续封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有权批准续封的人民法院为:

受理原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对原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裁定或决定执行的人民法院; 如果原财产保全措施是由异地法院裁定或决定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原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续封; 对于跨区域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原财产保全措施由多个法院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执行法院申请续封,该法院对其他执行法院做出续封后,其他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申请续封的材料

申请续封时,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原财产保全裁定书或决定书; 续封理由及事实依据;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等。

申请续封的程序

申请续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有权批准续封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续封条件的,裁定批准续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续封条件的,裁定驳回续封申请,并说明理由。

续封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批准续封的裁定生效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直到人民法院重新解除财产保全为止。

解除保全措施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全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间内,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继续、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保全时的情形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结语**

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应交给有权批准续封的人民法院。申请续封时,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续封条件的,裁定批准续封,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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