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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
发布时间:2024-05-3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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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但保全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不得超标保全。

超标保全的界定

超标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超过了被保全的债务数额或诉讼请求金额。具体表现为:

保全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 保全财产的范围明显超出债务数额所需要的; 保全财产的种类与债务性质明显不当的。

超标保全的危害

超标保全会产生诸多危害,包括:

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影响司法公正,动摇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li>损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依据

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不得超过被保全的债权数额。”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保全的财产不得超过被保全的债权数额。” 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明确指出,财产保全不得超标,并对超标保全的行为进行纠正。

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原则

财产保全不得超标须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当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适度性原则:保全财产的价值、种类和范围应当与被保全债权数额相适应,不得过量保全。 无害性原则:保全措施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最小的损害。 适当性原则:保全措施应当合理、合适,不得采取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损失的激烈措施。

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的审查责任

法院在财产保全中负有审查责任,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适度性。法院在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超过债务数额; 保全财产的范围是否明显超出债务数额所需要的; 保全财产的种类与债务性质是否明显不当。

法院应当对超标保全的情况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对超标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法院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30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还可以就人民法院的超标保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超标保全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不得超标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原则,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执行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规定,当事人也应当自觉遵守该原则,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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