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所作的终局性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判决的内容包括诉讼请求的全部或者一部、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控制其财产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规避生效判决,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已转移、隐匿其财产,或者已将财产变卖、毁损,持续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 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出卖、赠与他人其主要财产,影响判决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因此,在生效判决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胜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限于具有法律资格有权提起执行申请的胜诉当事人。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代理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须提供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财产情况,提供证据,并阐明申请的理由。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符合条件的胜诉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但不得超过两年。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材料,并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但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为了保全财产的必要,被执行人可以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执行后的强制执行创造条件,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仅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财产保全措施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申请续保。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续保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执行完毕; 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保全原因; 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赋予胜诉当事人的保护性权利,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销毁财产,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胜诉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