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诉讼中,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财产的权利。而第三人债权的存在,可能会对债权人保全财产形成阻碍。本文将深入探讨第三人债权是否保全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以期阐明这一问题,为债权人提供实务指引。
第三人债权,是指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其特点如下:
主体性:第三人债权的主体包含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债权人。 独立性:第三人债权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债权关系独立存在,不受主债权关系的影响。 抗辩权:第三人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对第三人财产的保全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债权原则上不受保全的影响。具体而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对第三人享有的与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的独立请求权,不因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对第三人的债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放弃,人民法院不得保全。虽然第三人债权原则上不受保全的影响,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法律另有规定: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查封扣押税款在他人处所发现的或者依法已冻结、扣押的账户、纳税人名下账户存款、保证金、合同预付款或者应收账款等。 第三人放弃:第三人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三人财产的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保全。在排除第三人债权保全的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区分债权种类:债权人应当明确主债权的性质,区分主债权与第三人债权,避免混淆导致错误保全。 查询财产权属:债权人在保全财产前,应当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途径,确认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则不得保全。 重视第三人抗辩:第三人债权人提出抗辩时,债权人应当仔细审查抗辩理由。若抗辩成立,债权人应当撤回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6号》中,债权人在未取得第三人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查封了第三人债权人应收的设备款。该案中,第三人债权人提出抗辩,认为设备款是其对债务人的独立债权,不受保全影响。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第三人债权人的抗辩,撤销了对设备款的查封。
第三人债权原则上不受保全财产的影响。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以及排除第三方债权保全的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在进行保全财产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区分债权种类,查询财产权属,重视第三人抗辩,避免错误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