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然而,当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高院提出申诉时,申诉法院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此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读者提供清晰的解答。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会对判决、裁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二审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追加或变更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这为申诉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案例中支持了申诉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刊登的案例中,二审法院在受理申诉后,认为被申诉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会对判决执行造成重大损害,遂裁定对被申诉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普遍认可申诉法院的财产保全权。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申诉案件财产保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二审法院在受理民事申诉后,有权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涉及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条件
申诉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会对判决、裁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害; 申诉人已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供了担保; 申诉法院已受理申诉,并已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程序与期限
申诉人申请申诉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申诉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诉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情况,在10日内作出裁定。
效力与解除
申诉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从裁定送达被保全人时生效。申诉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被保全人提供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担保; 申诉被驳回或者申诉 withdrawn; 二审判决、裁定执行后;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的情形。结语
申诉法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涉及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判决、裁定执行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遇到被诉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及时向申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诉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情况慎重裁定,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