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法院应申请人请求而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提供担保;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3. 若法院查明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申请了财产保全,但仍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其未能有效履行作用。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
由于法院人员不足、工作繁忙等因素,财产保全执行可能存在滞后或不严的情况。例如,查封房屋后未能及时张贴查封公告或未限制被申请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导致被申请人依然可以将房屋转卖,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一些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财产保全,会采取各种隐蔽手段转移或处分财产。例如,将资金转移到境外银行账户、将实物资产变卖或赠与他人,使得法院难以查找到并采取保全措施。
在实践中,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无法覆盖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尤其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例如,只有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其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资金,导致保全不完全。
有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未能积极跟进保全情况,及时对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请法院追加保全措施。这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变卖资产后,法院才发现保全措施无效。
即使法院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被申请人仍有可能恶意转移财产,例如将财产转让给亲属或关联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转移的诉讼,但其取证难度较大,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