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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5-2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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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执行异议

诉前财产保全是诉讼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诉前财产保全有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于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申请人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申请人包括: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执行异议申请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必须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执行异议的申请期限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15日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10日内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确认理由成立的,应予受理。

执行异议内容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异议:

保全的范围、方式不当,对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过大损害 保全程序不合法,例如未经被执行人陈述意见或听证 保全担保不足,保全后的状态与保全前不一致 其他损害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执行异议审理程序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3日内,审查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理由和依据,对异议全部或者部分成立的,法院应当解除或者变更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异议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执行异议与保全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自动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不中止。

但是,如果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发现异议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或者执行异议涉及保全财产的价值重大,可能对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中止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异议的效力

如果法院裁定执行异议成立,诉前财产保全将被解除或者变更。如果法院裁定执行异议不成立,诉前财产保全将继续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异议的效力仅适用于诉前财产保全,不影响保全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保全申请人胜诉,则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并阐明异议理由。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执行异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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