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财产保全,又称合同执行无虞担保,是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当事人在担心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进行的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合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如下:
合同已经履行,但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 合同尚未履行,但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履行不能的情形的。 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申请合同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享有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有证据证明该财产面临被转移、隐藏、变卖、毁坏的风险。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予保全。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合同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票、股权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指定保管人保管被保全的财产。合同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取得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30日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合同财产保全可因以下原因解除: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申请人自行申请解除的。 合同履行完成后,债权人申请解除的。 保全后的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合同财产保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如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骗取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同财产保全,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财产保全属于诉讼前的保全措施,不属于诉讼中保全措施。 合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合同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