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在不利状态发生或即将发生时,采取的预防性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仲裁阶段,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标的或者与争议标的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审查以下条件是否满足:
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等情形之一 仲裁标的金额明确或者价值易于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随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存款 汇票 本票 有价证券 股权 房屋 土地 其他符合条件的财产仲裁委员会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对保全标的的性质、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保全的若干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 划拨存款 扣押汇票、本票 执行股票质押、查封股权 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扣押不动产租赁合同 扣押机动车、船舶、飞机 对收入进行扣划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担保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仲裁标的清单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保全条件不成立,可以驳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当事人提供反担保或者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保全条件,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解除保全条件成立,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标的已经实现 当事人撤回保全申请 仲裁程序终结 保全期限届满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裁决应当在3日内生效。
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保全标的的确定问题 担保的履行问题 保全期限的确定问题 保全措施的执行问题 保全措施的解除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
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条件、保全范围、保全方式等因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申请和作出裁决时,应当依法稳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