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名誉侵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损害。为了保护名誉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其一系列救济手段,其中财产保全便是重要的一项。本文将对名誉侵权是否可以财产保全以及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深入探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公民的社会评价和尊严。名誉侵权是指通过攻击公民的社会声誉、人格、形象、身份等方式,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有证据证明请求人享有请求权,并且有证据证明请求权有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请求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或受到重大损害; li>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为其使用中的财产,并有采取保全的可能。名誉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很难将其折算成金钱。因此,名誉侵权财产保全的难度较大。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名誉侵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外,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赔偿金。”其中一项情形是:“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损失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名誉侵权导致财产损失的,可以请求财产保全。财产损失包括因名誉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因名誉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失业、商业信誉下降、精神受损等,可以请求财产保全。
名誉侵权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起申请。名誉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附证据证明名誉侵权行为、财产损失以及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查封被告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解除保全。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 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影响已经消除,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名誉侵权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救济手段,可以有效保护名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较窄,但也不乏可行性。名誉权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切实保障自身名誉权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