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案涉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的紧迫危险。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为特定财产。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质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li>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范围和方式。 证据材料清单。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一份。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的紧迫危险。常见证据材料包括:
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证据,如转移财产的合同、账单、发票等。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计划或动机的证据,如威胁、恐吓、销毁证据等。 被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如负债累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等。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如果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有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担保材料之一:
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 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第三人出具的担保书。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裁定不准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