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而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1.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可能;
3.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密切相关,且保全范围适当;
4. 不得对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1. 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是指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查封的财产;
扣押是指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由人民法院保管;
冻结是指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等账户。
2. 禁止特定行为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禁止转让股权、禁止解散企业等。
1. 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保全方式、保全范围,以及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
2. 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并根据情况,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 保全措施不必要时
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其不会转移或变卖财产,或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 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解除保全措施。
3. 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1. 及时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发现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以免贻误时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 证据充分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裁定保全。
3. 方式适当
申请人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4. 监督执行
申请人应当主动监督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保全措施是否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诉讼财产保全,我们录制了一系列视频讲解,涵盖了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种类、申请程序、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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