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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9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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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原告____(姓名/名称)诉被告____(姓名/名称)____(诉讼请求)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____(姓名/律所)在庭审中申请对原告____(姓名/名称)____(财产名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货款____元,经多次催要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____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已全部偿还,且未收到原告催要通知。

被告代理人____(姓名/律所)在庭审中申请对原告____(姓名/名称)____(财产名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如下:

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 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代理人____(姓名/律所)申请对原告____(姓名/名称)____(财产名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本院已依法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责令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担保。原告已按期提供担保,本院对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____(姓名/名称)对被申请人____(姓名/名称)____(财产名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指定____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产生效力。

说明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异议理由以及请求。本院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送达申请人,并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在____人民法院开庭审查,即时裁决。

若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本裁定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执行申请人____(姓名/名称)的责任。

署名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人民陪审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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