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的行为。那么,财产保全何时提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申请保全财产的线索。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即可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但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如果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才提起,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提起 有证据证明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有此危险人民法院批准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不动产 限制处分特定财产财产保全的标的范围通常包括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财产,但不得超出实现诉讼请求所必要的范围。例如,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则只能对借款人相关的存款、动产或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续保,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临时处分措施,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证据,可以根据需要对证据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例如,封存证物,禁止当事人擅自转移或变卖房产等。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及时,以避免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发生 申请财产保全后,要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否则保全措施将无法发挥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或改变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法院裁判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