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被执行人因隐匿、转移、变卖其财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在作出民事判决前,由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获得财产的权利。
1.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变卖其财产的可能,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 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已经履行但又恢复债务人身份,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达不到清偿到期债务数额的,但债权人无法及时判决债权的。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书面担保:债权人承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之诉,或在保全解除后立即执行裁判文书。 保证金担保: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相当于保全财产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其他方式的担保: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其他担保形式。3. 申请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债权人或者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其他当事人。4. 法院审查批准:经法院审查核实后,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方可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具体请求、所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并附相关证据材料。2. 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3. 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立即执行。执行中,执行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第三人正常生活、生产的影响。保全标的物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适当数额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不能主观臆断或捕风捉影。
2. 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合理,保全财产的范围应与标的物价值相符。
3. 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必须附上申请材料,欠缺材料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4. 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债权人应当尽快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5.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债权人应当对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均为法院采取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 实施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开始前。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2. 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一般由债权人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申请。3. 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前述法定条件。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即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 程序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法院审查核实,作出裁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法院裁定或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裁定。5. 效力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生效后立即执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生效后延迟执行,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被强制执行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