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三
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方式:138xxxxxxxx
姓名:李四
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方式:139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导致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因此,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的账户)
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的账户)
车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车牌号:浙AXXXXXX)
房产:位于XX省XX市XX区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
股权:XX公司10%股权
人民币500万元
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
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多次转移财产,试图逃避债务。
2.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具有合法依据,胜诉可能性较大。
3. 保全措施合适、必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申请人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的方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 起诉状复印件
2. 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