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争议双方当事人实施转移、隐匿、损害财产等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劳动财产保全费用是指法院在实施劳动财产保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费用,以及评估费、保管费、拍卖费等费用。
查封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查封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财产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贴查封条、公告查封、登记查封等费用。查封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扣押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扣押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财产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单证、贴扣押条、清点财产等费用。扣押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冻结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冻结劳动争议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资产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证券转托管费等费用。冻结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估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拍卖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财产前,对财产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评估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保管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财产后,对财产进行保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保管费、看护费等费用。保管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拍卖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拍卖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财产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拍卖公告费、拍卖行佣金、手续费等费用。拍卖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承担。申请劳动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先预交劳动财产保全费用。劳动争议纠纷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决定劳动财产保全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的,经审查发现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依法裁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的人承担。”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向当事人收取劳动财产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劳动财产保全费用进行核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