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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调案件财产保全时间
发布时间:2024-05-28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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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调案件财产保全时间

**简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执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在引调案件中,财产保全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引调案件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危险,并且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进行其他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能;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引调案件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下列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追索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案件; 追索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损害赔偿协议等合同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

**引调案件财产保全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在立案后做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做出。对于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执行。执行方式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包括:

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撤销申请;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再具备。

**财产保全的争议解决**

对财产保全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财产保全不当的,应当裁定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结语**

财产保全在引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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