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定金制度在商品交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以已付定金作为财产保全呢?
定金在法律上属于担保性质的附随合同,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债务履行:定金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罚则的性质: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定金具有罚则的性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更大的损失。 先期给付的价款: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具有先期给付价款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定金作为合同担保,同时具有债务履行保证、罚则和价款先期支付等性质,因此,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全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查封、扣押、冻结定金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定金是否系为合同的履行而交付:如果定金不是为合同的履行而交付,而是以其他目的交付的,则不能作为财产保全。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不能作为财产保全。 合同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或不能履行:如果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定金应予返还,不能作为财产保全;如果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则定金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定金的程序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提供担保(一般为银行保函或保险单)。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准予或驳回的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准予查封、扣押、冻结,则执行人员将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并对定金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定金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以下处理: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如果合同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的定金将自然解除,由人民法院返还给被执行人。 合同不能履行,定金转为赔偿金: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则查封、扣押、冻结的定金将转为赔偿金,由申请执行人取得。 申请错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申请有错误,将解除定金的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定金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是否转为赔偿金的问题,不同的法院判例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定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自然转为赔偿金,有的法院则认为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定金的查封、扣押、冻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准备。
已付定金可以作为财产保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在仔细审查定金的性质和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定金。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适当的处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