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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全财产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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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全财产规定

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方面。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至第1064条对婚姻期间财产的保护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姻期间财产的分类

婚姻期间财产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首付,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该不动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债务的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教育子女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保全财产措施

为保障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法律规定了以下婚姻保全财产措施:

冻结财产:司法机关在受理夫妻一方请求诉讼保全的案件后,可以对争议的财产进行冻结,有效防止另一方隐藏、转移或毁损财产。 财产保全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保全财产。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其他方法。 财产查询和保全公告:司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发出财产查询和保全公告,禁止第三人转移、变卖、抵押争议财产。 财产评估:在婚姻财产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一方申请对争议财产进行评估,法院应及时安排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裁判依据。 禁止一方擅自处分婚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类似房产、车辆等价值较高的婚姻共同财产,否则可能导致财产分割时对方取得较大份额。

特定财产的保护

对于以下特定财产,法律规定了专门的保护措施:

婚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其婚后产生的孳息和收益,仍归各自所有。例如,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婚后产生的股息仍属一方个人所有。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如果该财产在继承或赠与时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原则上归该方所有,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照顾有扶养能力一方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妥善处理离婚后双方的住房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原则上均分。

适用范围

婚姻保全财产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婚并已登记的婚姻。《婚姻法》颁布前结婚未登记的夫妻,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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