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由下列因素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此处的财产所在地包括:
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存款或其他财产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应当以该不动产登记所在地法院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诉讼所在地上,则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由两地或者一地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由其他有权受理的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包括:
被申请人居无定所或者住所不明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申请人的财产已经转移或者有转移之虞的,可以由接收财产的法院受理; 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的,可以由事发地人民法院受理。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对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及时处理财产保全的变更、解除或者执行事宜。**1.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 合同、协议或者担保书等证明债权关系的证据 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 符合相关规定的担保**2.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但有特殊情况的情形,经审查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裁定保全的期限届满,未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 质押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