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依劳动者的申请,对用人单位的部分财产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措施,防止用人单位变卖、转让或转移财产,以确保劳动者最终能够执行仲裁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包括: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的; 用人单位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执行的; 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有转移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将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执行的。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冻结:禁止用人单位动用其账户内的资金; 查封:对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控制,禁止进行任何交易; 扣押:将用人单位的特定财产带走保存,直到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证明劳动者具有财产保全请求权的证据; 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及价值证明; 证据材料清单。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者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或驳回申请。准予申请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劳动者申请撤销的,应当在5日内撤销;如果用人单位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撤销申请或异议后3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或驳回申请或异议。准予撤销申请或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裁决涉及的财产进行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劳动仲裁程序结束后,仲裁裁决还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提出;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等行为,否则仲裁机构可能驳回申请; 选择适宜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保全目的,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积极配合执行:财产保全只是临时措施,最终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积极配合执行。通过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劳动者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转移、变卖财产,保障自身权益,确保劳动仲裁裁决得到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