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隐藏或损毁其财产,确保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 扣押 冻结 禁止处分如果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对其自身权益造成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保全措施指向错误 不能提供担保 情势变化 财产保全的实施给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在15日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认为已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裁定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裁定驳回解除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以下权利:
取回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 要求返还财产收益 要求赔偿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财产保全并不代表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无需承担案件责任。解除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因此,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采取措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因财产保全解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