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对争议标的物进行保全的情况。此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那么,财产保全担保书可以手写吗?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争议标的物或者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其法律效力与其他类型的担保类似,具有约束担保人的作用。一旦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对争议标的物进行保全,担保人就承担着维护保全措施的责任,并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保全措施无法实现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对于手写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效力认定存在分歧。
支持有效论认为,只要手写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有担保人的签字或盖章,即可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查时,应当重点考察担保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 反对有效论认为,手写财产保全担保书不符合法定形式,难以保障担保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因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应认可其效力,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手写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认可有效:部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手写财产保全担保书符合担保书的基本要件,只要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即可认定其有效。 不予认可:另一些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认为,手写财产保全担保书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认可其效力。 要求补正:还有一些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折衷的处理方式,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财产保全担保书,否则不予认可手写担保书的效力。综上所述,对于财产保全担保书是否可以手写,目前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和影响诉讼或仲裁进程,建议当事人最好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一般来说,打印版或盖有单位公章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更能保障其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