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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诉讼中断事由嘛
发布时间:2024-05-2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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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否为诉讼中断事由?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从而保障原告胜诉后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诉讼中断问题,即诉讼当事人之一因客观事由无法继续参加诉讼,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止。那么,财产保全是否构成诉讼中断事由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诉讼中断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诉讼中断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止的情形。诉讼中断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必须有法定中断事由存在,诸如诉讼当事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须经法院裁定确认中断事由的存在和成立; 属于诉讼进行中的情形,即在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后、终审判决宣告前; 诉讼程序因中断事由的发生而暂时中止,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

财产保全的性质与诉讼中断的关联

财产保全属于一种司法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原告胜诉后的合法权益。从其性质来看,财产保全与诉讼中断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均具有司法干预性:财产保全措施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依法强制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诉讼中断的裁定也是由法院做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均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立案受理后采取,是诉讼的一部分;而诉讼中断也发生在诉讼进行中,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止。

财产保全是否构成诉讼中断事由的司法实践

对于财产保全是否构成诉讼中断事由,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肯定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告的民事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被告的财产权。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权将受到限制,这实际上剥夺了被告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财产保全会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构成诉讼中断事由。

否定观点

持否定观点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会导致被告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仍可以行使其他诉讼权利,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反诉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的权益,并不会对被告的诉讼能力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中断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389条对财产保全是否构成诉讼中断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中断事由。”

司法实践的统一和对财产保全的正确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解释》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明确规定财产保全不构成诉讼中断事由。这一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司法手段,可以有效保障原告的权益。如果财产保全被认定为诉讼中断事由,将导致诉讼程序长期中断,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纠纷解决。 避免诉讼过程中滥用中断手段:诉讼中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能会被当事人滥用。如果财产保全被认定为诉讼中断事由,将为当事人提供新的中断诉讼程序的手段,不利于诉讼的有序进行。 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财产保全措施下,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如果财产保全被认定为诉讼中断事由,将使被告在诉讼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财产保全不构成诉讼中断事由。这一规定符合诉讼公正、效率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对被告权利的影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告诉讼权利的行使,避免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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