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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抵押物申请
发布时间:2024-05-2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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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抵押物申请

简介

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资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先行保全措施的行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因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纠纷而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当申请人认为不再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 申请保全的财产确有他人优先权; 申请保全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被申请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未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的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的财产确有他人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被申请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未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执行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申请,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会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决定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说明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证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权利的实现; 申请人撤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 申请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拓展阅读

什么是财产保全? 如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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